8月30日,银监会官网发布消息称,近日,为建立全国统一的信托登记制度,进一步促进信托业持续健康发展,保护信托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银监会发布《信托登记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办法》强调信托登记信息受法律保护,对信托登记信息的管理和使用提出了严格的保密要求。为确保信托登记工作稳妥起步,《办法》设立3个月过渡期,过渡期为2017年9月1日至11月30日。
银监会表示,《办法》对完善信托业基础建设,提高信托市场规范性和成熟度,进一步推动信托业长期稳健发展和加强监管具有积极意义。
信托专家、经济学家孙飞表示,此次《办法》的出台对规范整个信托业发展具有标杆性意义,有利于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提高整个行业公信力,从而促进信托业可持续发展。此外,制度还有利于促进整个行业流动性,对于制定全国性信托转让平台也具有促进作用。
《办法》设三个月过渡期
《办法》规定,信托登记包括预登记、初始登记、变更登记、终止登记和更正登记,中国信托登记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信托登记公司)接受信托登记申请,依法办理信托登记业务。
信托登记公司以提供信托业基础服务为主要职能,不以盈利为主要目的,免收信托登记费。
在起步阶段,《办法》设立3个月过渡期,过渡期从2017年9月1日至11月30日。银监会相关负责人表示,过渡期内新发信托产品按新、老规则同时执行。过渡期结束后,《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信托公司风险监管的指导意见》(银监办发〔2014〕99号)中关于产品报告的有关要求按《办法》执行。同时,对于存续信托产品,考虑到录入信息的工作量和时效性等因素,规定2018年6月30日(含)前到期的可不补办信托登记,2018年7月1日仍存续的需按《办法》要求补办信托登记。
对此,用益信托研究员帅国让对记者表示,信托产品登记制度的实施意味着信托公司具体业务将受到更大监管约束,但不排除部分信托公司可能对信托产品登记制度的建立缺乏积极性。
值得注意的是,《办法》特别重视信托登记信息的保护,对信托登记信息的管理和使用,特别是信托登记信息保密做出了严格规定,并明确了信托机构和信托登记公司及其工作人员出现违反《办法》规定情形时的法律责任,以加强约束,保护信托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集合资金信托信息更透明
按照《办法》规定,未来集合资金信托的信息透明度将有所提升。
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的信托登记基本信息,应当在信托初始登记后五个工作日内在信托登记公司官方网站公示。公示的基本信息包括,集合资金信托计划名称、登记时间、产品编码、信托类别、受托人名称、预计存续期限、信托财产主要运用领域等内容。财产权信托进行受益权拆分转让或者对外发行受益权的,参照集合资金信托计划进行公示。
上述负责人表示,对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的基本信息进行公示,主要目的是主动接受社会监督,提高信托业务的透明度和规范性,提升信托业的社会认知度。这与资产管理市场上的私募基金、银行理财等理念一致。同时,考虑到集合资金信托计划定位于服务合格投资者,以及竞争环境下保护商业秘密的需要,《办法》对公示信息规定了必要的内容。
记者了解到,截至2017年6月底,全国68家信托公司受托管理信托资产规模已突破23万亿元。
《办法》有利于构建全国统一的信托登记制度,促进信托业持续健康发展,保护信托当事人合法权益。《办法》对信托业发展和监管具有积极意义,能够促进信托业务更加规范开展,完善行业信息披露,提升监管力度。
对此,用益信托研究员帅国让表示,针对信托产品的登记,有以下意义,其一,促进未来信托产品的流动性;其二,对于信托公司的传统融资类业务以及投资类业务来说,可拓宽其投资渠道和资源,促进业务发展;然而,信托产品登记制度的实施意味着信托公司具体业务将受到更大监管约束,不排除部分信托公司可能对信托产品登记制度的建立缺乏积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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